公司動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2020年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符合條件的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社會開放,接受公眾參觀”要求,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結合各地執行《關于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意見》情況,近日,生態環境部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國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選擇至少1座環境監測設施、1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1座垃圾處理設施、1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鼓勵地級及以上城市有條件開放的四類設施全部開放。
按照分階段目標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應明確設施開放的必要條件和要求,結合當地設施單位情況,有序有效做好開放活動準備、實施、總結反饋階段的組織籌備工作,推動各類設施單位盡早達到開放要求,擇優選擇符合開放條件或開放基礎較好的設施單位面向公眾開放,同時全力做好組織保障工作,以促使公眾理解、支持、參與環保,激發公眾環境責任意識,推動形成崇尚生態文明、共建美麗中國的良好風尚。
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水務廳,直轄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園林委、綠化市容局、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關于“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社會開放”的要求,結合各地執行《關于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意見》(環宣教〔2017〕62號)情況,現將進一步做好設施開放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2020年年底前,全國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選擇至少1座環境監測設施、1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1座垃圾處理設施、1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定期向公眾開放,接受公眾參觀。鼓勵地級及以上城市有條件開放的四類設施全部開放。
(二)分階段目標
分三年完成總體目標。
二、開放條件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應明確設施開放的必要條件和要求,結合當地設施單位情況,加強對公眾開放工作的統籌安排、指導,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動各類設施單位盡早達到開放要求,并向公眾開放。
(一)開放單位應具備《環境監測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試行)》等四類設施工作指南中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設施種類,且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二)開放單位應具備保障參觀者安全的相關設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規劃合理的參觀路線及路線標識,保障參觀過程安全。
(三)開放單位應有專(兼)職講解員,講解員應經過本單位培訓并通過考核。
(四)針對公眾普遍關心的生態環境問題(如處理技術工藝、處理效果、監測程序等),開放單位及有關部門應抓住重點環節、重點問題,設針對不同人群關注點的講解內容,并提供相應的宣傳材料,包括宣傳折頁、招貼畫、宣傳短視頻等。
三、管理要求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按照分階段目標要求,擇優選擇符合開放條件或開放基礎較好的設施單位進行開放,按照每2個月至少組織1次開放活動的要求制定年度開放實施計劃,于當年4月底前將擬向公眾開放的設施單位名單報生態環境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格式見附件,2018年各類開放設施名單可于2018年9月底前報送),并向社會公開。相關部門要嚴格規范管理要求、明確開放流程,指導納入開放名單的設施單位有序有效做好開放活動準備、實施、總結反饋階段的組織籌備工作,保障開放工作順利開展。
(一)活動準備
1.開放單位應做好現場防護措施和應急預案,保障參觀者安全。
2.開放單位應對講解員、引導員等進行培訓和現場演練,針對不同群體設計不同的講解內容和展示形式。
3.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應策劃制作系列宣傳產品,合理設計路線并做好開放現場布置,充分利用各類媒體資源做好事前宣傳工作。
4.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應協調好預約報名參觀、集體組織參觀等不同人群時間,有序組織開放活動,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組織、學生、社區居民和企業員工等社會各界人士參與開放活動。
5.開放單位可結合固定場所、移動設施或網上平臺等多種形式開放,靈活籌備現場活動。
(二)活動實施
1.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應在傳統媒體、互聯網等信息平臺公布開放活動參與辦法、開放時間、地點、參觀內容等信息,組織做好報名工作,及時審核來訪人員信息并通知審核結果。來訪人員應如實登記有關信息,對于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員,開放單位可以拒絕其參觀申請。
2.開放單位應對來訪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放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來訪人員須接受開放單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必要時簽訂安全承諾書、保密承諾書,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泄漏開放單位涉及商業機密或自主產權的信息。參觀過程中,來訪人員應遵守參觀規則,不得妨礙設施正常運行。
3.開放單位應在組織活動時有序引導來訪人員參觀,針對不同對象,進行生動形象、科學嚴謹的講解,并與其進行充分交流互動。
(三)總結反饋
1.開放單位應采取問卷調查、微信留言、意見信箱、電子郵箱、記錄登記等形式進行開放活動效果反饋,接受公眾意見。
2.各地區、各單位要及時對開放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提煉經驗,查找問題,整理保存相關材料,將開放活動總結和照片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3.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要做好開放活動后的宣傳報道工作,積極關注有關輿情動態,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四、組織保障
(一)落實責任。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要充分認識公眾開放工作的重要性,省級和地市級均需明確專門組織機構管理,專人負責,落實各項工作職責,保障公眾開放工作順利開展。
(二)完善制度。各省級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要統籌、指導各地相關部門做好公眾開放工作,制定各地公眾開放工作實施計劃,與各類設施單位建立密切聯系,切實組織做好公眾開放工作。
(三)保障實效。各地區、各單位應加強能力建設,有針對性地開展講解員培訓,編制通俗易懂的宣傳資料等,將公眾開放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相關部門年度預算,保障活動按計劃有效開展。
(四)評估總結。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要加強對公眾開放工作的組織領導,對組織開放活動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生態環境部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任務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督導評估,以適當形式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適時召開現場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國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選擇至少1座環境監測設施、1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1座垃圾處理設施、1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鼓勵地級及以上城市有條件開放的四類設施全部開放。
按照分階段目標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應明確設施開放的必要條件和要求,結合當地設施單位情況,有序有效做好開放活動準備、實施、總結反饋階段的組織籌備工作,推動各類設施單位盡早達到開放要求,擇優選擇符合開放條件或開放基礎較好的設施單位面向公眾開放,同時全力做好組織保障工作,以促使公眾理解、支持、參與環保,激發公眾環境責任意識,推動形成崇尚生態文明、共建美麗中國的良好風尚。
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南省水務廳,直轄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園林委、綠化市容局、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關于“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社會開放”的要求,結合各地執行《關于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意見》(環宣教〔2017〕62號)情況,現將進一步做好設施開放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2020年年底前,全國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選擇至少1座環境監測設施、1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1座垃圾處理設施、1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定期向公眾開放,接受公眾參觀。鼓勵地級及以上城市有條件開放的四類設施全部開放。
(二)分階段目標
分三年完成總體目標。
二、開放條件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應明確設施開放的必要條件和要求,結合當地設施單位情況,加強對公眾開放工作的統籌安排、指導,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動各類設施單位盡早達到開放要求,并向公眾開放。
(一)開放單位應具備《環境監測設施向公眾開放工作指南(試行)》等四類設施工作指南中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設施種類,且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二)開放單位應具備保障參觀者安全的相關設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規劃合理的參觀路線及路線標識,保障參觀過程安全。
(三)開放單位應有專(兼)職講解員,講解員應經過本單位培訓并通過考核。
(四)針對公眾普遍關心的生態環境問題(如處理技術工藝、處理效果、監測程序等),開放單位及有關部門應抓住重點環節、重點問題,設針對不同人群關注點的講解內容,并提供相應的宣傳材料,包括宣傳折頁、招貼畫、宣傳短視頻等。
三、管理要求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按照分階段目標要求,擇優選擇符合開放條件或開放基礎較好的設施單位進行開放,按照每2個月至少組織1次開放活動的要求制定年度開放實施計劃,于當年4月底前將擬向公眾開放的設施單位名單報生態環境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格式見附件,2018年各類開放設施名單可于2018年9月底前報送),并向社會公開。相關部門要嚴格規范管理要求、明確開放流程,指導納入開放名單的設施單位有序有效做好開放活動準備、實施、總結反饋階段的組織籌備工作,保障開放工作順利開展。
(一)活動準備
1.開放單位應做好現場防護措施和應急預案,保障參觀者安全。
2.開放單位應對講解員、引導員等進行培訓和現場演練,針對不同群體設計不同的講解內容和展示形式。
3.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應策劃制作系列宣傳產品,合理設計路線并做好開放現場布置,充分利用各類媒體資源做好事前宣傳工作。
4.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應協調好預約報名參觀、集體組織參觀等不同人群時間,有序組織開放活動,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組織、學生、社區居民和企業員工等社會各界人士參與開放活動。
5.開放單位可結合固定場所、移動設施或網上平臺等多種形式開放,靈活籌備現場活動。
(二)活動實施
1.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應在傳統媒體、互聯網等信息平臺公布開放活動參與辦法、開放時間、地點、參觀內容等信息,組織做好報名工作,及時審核來訪人員信息并通知審核結果。來訪人員應如實登記有關信息,對于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員,開放單位可以拒絕其參觀申請。
2.開放單位應對來訪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放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來訪人員須接受開放單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必要時簽訂安全承諾書、保密承諾書,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或泄漏開放單位涉及商業機密或自主產權的信息。參觀過程中,來訪人員應遵守參觀規則,不得妨礙設施正常運行。
3.開放單位應在組織活動時有序引導來訪人員參觀,針對不同對象,進行生動形象、科學嚴謹的講解,并與其進行充分交流互動。
(三)總結反饋
1.開放單位應采取問卷調查、微信留言、意見信箱、電子郵箱、記錄登記等形式進行開放活動效果反饋,接受公眾意見。
2.各地區、各單位要及時對開放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提煉經驗,查找問題,整理保存相關材料,將開放活動總結和照片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3.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放單位要做好開放活動后的宣傳報道工作,積極關注有關輿情動態,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四、組織保障
(一)落實責任。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要充分認識公眾開放工作的重要性,省級和地市級均需明確專門組織機構管理,專人負責,落實各項工作職責,保障公眾開放工作順利開展。
(二)完善制度。各省級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要統籌、指導各地相關部門做好公眾開放工作,制定各地公眾開放工作實施計劃,與各類設施單位建立密切聯系,切實組織做好公眾開放工作。
(三)保障實效。各地區、各單位應加強能力建設,有針對性地開展講解員培訓,編制通俗易懂的宣傳資料等,將公眾開放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相關部門年度預算,保障活動按計劃有效開展。
(四)評估總結。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排水、環衛)部門要加強對公眾開放工作的組織領導,對組織開放活動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生態環境部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任務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督導評估,以適當形式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適時召開現場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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